天津法院:张修维因醉驾被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今日,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宣布,天津权健U23球员、中国国青中场张修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附张修维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12-14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津0101刑初47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修维(曾用名:张吉轩),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高中文化,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足球运动员,住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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