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在前,垄断在后。
11 月 10 日中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平地雷起,午后国内平台性质互联网上市公司股价齐跌。阿里、腾讯、京东、美团等互联网巨头蒸发千亿市值,双十一的战报也没能挽回跌势。
中国互联网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行业巨头大体成型,现在到了需要迫切整治的阶段了?
既享受垄断,又担心“被垄断”
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20 年 6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9.40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 67.0%。其中,网上外卖、在线教育、网约车、在线医疗等数字服务用户规模分别达 4.09 亿、3.81 亿、3.40 亿和 2.76 亿,分别占网民整体的 43.5%、40.5%、36.2% 和 29.4%。
搜索上百度;出门靠滴滴;购物找阿里、京东;社交有腾讯、微博;外卖有美团、饿了么...... 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巨头们也在这个过程中集聚了大量的用户,具备强大的市场力量,因此也导致了一些经营行为给社会相关企业、消费者带来较大影响,如“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竞争问题。
商家利用客户的麻痹和信任,分析收集到的用户数据,从而悄悄抬高售卖价格。看似不起眼的数据泄露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自己。平台利用自己地位逼迫商家二选一,商家损失订单,消费者也被迫进行“市场选择”。面对平台自己定下的“游戏规则”,用户和商家几乎没有反抗的余地。
这些行为与传统经济中的垄断行为并无区别,但难在方式之新,管理的直接对象不再是行为,而是数据。数据管理是一个高度复杂的问题,这个领域又面临着先行者的既成垄断。如何管理“数据”这一重要资源,尤其是如何处理垄断问题,是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亮对 InfoQ 表示,出台《反垄断指南》之前,这类问题很难用传统的反垄断思路分析,导致很多涉及类似问题的案件难以及时解决。
现实中,很少人为了被“杀熟”的几块钱去找商家理论,最多拨打 12315 投诉,诉讼这种耗时、耗财、耗力的方式几乎没人会选。常亮表示,目前,如果能够确认存在不合理的条款,最有效的方式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最直接的方式还是协商和解。
对于垄断,更敏感的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巨头们享受着垄断带来的既得利益,也担心自己成为“被垄断”的一方。
2010 年 11 月,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 360 软件,否则将停止 QQ 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 360 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 360 软件等。2012 年 11 月,360 起诉腾讯,认为其滥用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但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腾讯的行为不构成 《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驳回了 360 的全部诉讼请求。
除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还包括签订垄断协议、具有或者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包括平台间签订相关联合协议、巨头并购等行为。
2015 年,携程收购艺龙,去哪儿网得知后马上向中国商务部垄断局递交文件,认为携程收购艺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去哪儿网认为,携程与艺龙合并后,在在线酒店预订市场中的份额合计超过 50%,而且携程在此次股权交易后获得了艺龙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构成经营者集中,触及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设置的申报门槛。不过,商务部最终未做出垄断与否的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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