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98号(政治法律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复函》),对全国政协委员严琦提交的《关于及时修改〈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允许企业对驰名商标进行宣传的提案》作出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函》中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是否驰名,有赖于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或服务,获得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以此积累商誉,并通过对商标的持续使用、宣传和保护,不断扩大其知名度和影响力。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自确立之初就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认定是在具体案件中对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确认,从而作为判定是否构成恶意、是否需要给予扩大保护等问题的基础。因此,驰名商标认定不是赋予商标特定的荣誉,更不意味着对相关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保障。
对严琦委员提出的应当允许企业宣传驰名商标的建议,《复函》指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企业获得并积累商誉的基础,商标只是承载商誉的载体。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宣传应该聚焦商品和服务的品质,这是消费者选择的决定因素,而非驰名商标的认定记录,更不能将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为更好体现立法本意,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增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防止企业为谋求广告效应和商业利益而刻意追求驰名商标认定。
《复函》同时指出,为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激发市场活力,行政机关应当在执法中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既要防止滥用驰名商标,也要避免企业的正当使用行为遭受错误打击。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