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联合出台12条意见,进一步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合作,共同做好涉疫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关于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合作 做好涉疫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具体如下:
一、加强审判科技应用,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
1.建立专门“绿色通道”。依托一体化示范区法院诉讼服务专窗和移动微法院平台,对跨域涉疫情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服务,及时接收相关诉讼材料并在线传送至管辖法院,确保整个立案流程在15分钟内办结。
2.优化委托送达工作。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通过移动微法院、ODR、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智慧法院”APP、微信等平台,为跨域涉疫情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实际接触的文书送达服务,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反馈至委托法院。
3.推动事项远程办理。加强委托办理诉讼事项协作平台的在线工作,开展司法鉴定、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诉讼事项的线上协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接触风险。探索推进在线送达、在线缴费和在线庭审工作模式,三地法院可为辖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和技术支持保障。
二、加强审判领域协作,高质量审理跨域涉疫情案件
4.加大涉疫情防控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妨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加大对侵占、挪用、盗窃、诈骗、抢劫、抢夺企业为防疫、救灾、救济、捐助而生产的特定款物等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
5.妥善处理跨域涉疫情民商事案件。以优化一体化示范区营商环境为工作重点,对于各自区域内的跨域涉疫情民商事纠纷,及时相互通报,必要时联合进行处置。适时召开跨域专业法官视频会议,共同学习上级法院对疫情期间涉劳资、合同纠纷相关实施意见或通知,妥善应对疫情期间及疫情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统一裁判尺度。
6.加强跨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力度。推进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依法严惩捕杀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制品犯罪行为;依法支持有关单位和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三、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加强跨域执行工作
7.探索线上执行各项机制。探索推进执行远程指挥系统一体化和网络查控系统一体化,健全信息共享、执行协助、争议协调、委托执行等机制,完善区域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统一红黑名单认定标准,推动失信信息嵌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一体化示范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8.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合法权益。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对于被执行人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执行案件,在对其财产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有效查控后,暂时中止线下执行活动。
9.突出对特殊主体的司法保护。加强一体化示范区法院间沟通联络,对于辖区内被其他法院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建议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信用修复、暂时屏蔽失信记录、解除高消费限制等措施,以确保相关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
四、延伸司法职能,主动服务防疫工作大局
10.结合疫情防控开展分析研判。依托一体化示范区法院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关注涉疫案件审理执行过程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及时向政府防疫部门提出前瞻性预测、预警和建议,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11.积极助推涉疫企业健康发展。适时开展跨域司法调研,走访受疫情影响企业,及时把握司法需求,解答法律问题。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或司法建议书,帮助解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2.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共同做好舆情应对引导工作,对矛盾激化或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信息,及时通报相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