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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离不防护外出 浙江一家6口被强制医学观察


 
2020-2-3 11:23:40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 依然严峻复杂”,举国上下,众志成城、万众一心,为的是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在与疫情“赛跑”过程中,广大群众都在用自己的方式贡献力量,努力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但就在这关键时刻,却也出现了个别不和谐的声音和画面,给防控工作带来了风险。

  家住婺城区白龙桥镇的王某一家6人于1月25日实施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未遵守相关规定,不佩戴口罩频繁出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劝说,王某一家仍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出,给政府防疫工作带来极大风险。2月1日,王某一家6人被送至指定隔离点实施强制医学观察。王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婺城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务必配合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对于阻碍疫情防控管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来源:金华市公安公安局婺城分局微信公号“金华平安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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