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玉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玉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5日14时许,玉某因琐事与同事张某发生争执,起意将其杀害。趁张某不备,持车间内的钢管连续击打其头面部、颈部数下,又持胶带缠绕张某的口鼻致其死亡,之后将张某的尸体藏匿于该车间北墙与公司院墙夹道处。1月18日11时许,玉某因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争执,起意将其杀害。趁刘某不备,持砖块击打其头部,又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其胸腹部、背部数刀,并切割刘某的颈部致其死亡。当日19时许,玉某为报复公司负责人起意烧毁公司财物,后攀爬进入公司,使用打火机引燃稀料、乙醇等,纵火烧毁加工车间内的一台喷漆设备。当日22时许,玉某在藏匿时,见二部警用车辆停在附近,遂起意攻击警务人员。因车内无人,玉某持刀将二车同侧共4条轮胎割破。次日1时许,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民警别立福奉令带领警务人员搜捕至玉某藏匿处,玉某拒捕并持刀朝别立福胸部捅刺数刀,别立福在搏斗中倒地,玉某又持刀切割其颈部数刀致死亡。增援人员赶到现场时,玉某又持刀将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两位警员刺伤,后被抓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