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祥兵律师详细分析獐子岛虚假陈述揭露日
新浪财经讯 在獐子岛(3.010, -0.01, -0.33%)(维权)(证券代码:002069)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也存在两个揭露日(2018年1月31日和2018年2月10日)之争议,究竟哪个日期更为合理呢?(獐子岛维权入口)
2018年1月31日,獐子岛发布《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由之前预测2017年度盈利9000万元——11000万元,修正为:2017年度亏损53000万元——72000万元。该业绩修正公告后,股价连续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8年2月10日,獐子岛发布《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018年1月31日和2018年2月10日两个揭露日,2018年1月31日更符合首次(时间在先,虚假陈述首次更正)和市场反应大(上述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后,獐子岛股价跌幅明显大于立案调查公告后的跌幅)。故,宋一欣律师、许峰律师认为:2018年1月31日作为獐子岛虚假陈述揭露日,章祥兵律师认为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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