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第十二届“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及好市民”评选表彰工作新闻发布会7月3日举行。据北京市民政局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处长柴珠峰介绍,今年,北京市将针对见义勇为认定和免责等方面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相关损失,或将由政府进行兜底保障。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所释放的除暴安良和维护公序良俗等正能量,历来备受推崇。但与此同时,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也许会对他人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有时还可能对自身造成损伤,由此引发了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究竟该由谁买单,以及如何避免见义勇为者不因损失的买单而陷入“流血又流泪”等尴尬问题。
应该承认,在侵害人和受益人都有明确具体指向时,见义勇为者不为损失买单不仅是共识,而且法律也进行了确认。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对见义勇为者造成的他人和公共财产损失,以及见义勇为者自身损伤的救济,作了明确规定。但问题的关键是,如果侵害人和受益人具体指向不明,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和自身损伤又该由谁买单?政府是否可以用公帑予以兜底?社会各界对此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意见不一。
有人认为,政府用公帑为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和自身损伤买单,不仅对广大遵纪守法的纳税人显失公平,而且在实质上既是对侵害人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行为的纵容,也是转嫁了受益人维护自身权益本应付出的成本。毕竟,侵害人对自己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天经地义,受益人亦不能无偿地坐享收益。政府即使可以用公帑为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和其自身损伤买单,也应在买单后对侵害人和受益人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