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朱某某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附加罚金20万元(未执行),刑期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朱某某在通辽市监狱服刑期间,因患“急性白血病,肺部感染,蛛网膜下腔出血”,宣告病危不宜继续在监狱服刑。2017年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决定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实行社区矫正。
2019年5月14日,奈曼旗检察院检察干警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朱某某近期提交的病情证明显示,他的身体状况趋于正常,生活能够自理。在调查中,检察人员还意外发现,社区矫正期间,朱某某竟然还在驾校担任起了教练的工作。奈曼旗检察院立即将朱某某纳入重点监督对象并向通辽市检察院请示汇报,通辽市检察院立即对朱某某的情况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后发现,朱某某生活完全自理,身体状况趋于正常,符合收监条件。
收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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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检察院于2019年5月14日向奈曼旗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向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提出收监建议。内蒙古监狱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并于2019年6月10日下达对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通辽监狱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将朱某某收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