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研究处理对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时,委员邓丽谈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过程中涉及的夫妻债务案问题。
邓丽说,“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攻坚克难,也取得了突出业绩。在这项工作当中,从女性角度,我们也听到一些困难和问题。浙江省基层妇女人大代表提了一个建议,和执行工作有一定关联。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有一部分女性利益受到了影响。起源是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条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有一部分配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是‘不知情、没签字、未受益’,但付出的数额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被执行以后,无辜被负债的配偶工资卡被冻结,房产被拍卖,生活陷于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