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6日上午,在于都县人民医院门口,一辆小轿车将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警车逼停,一伙人拿出匕首和自制钢枪等凶器,将警车内的一名犯罪嫌疑人劫走……这可不是拍电影,而是真实发生的案件。
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邓某于等人劫夺被押解人员上诉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邓某于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邓某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其余多名犯罪分子分别获刑九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邓某于不但让自己罪上加罪,还把一干“义气兄弟”送进了牢房。
◎文/肖向军 赖桃发 中国江西网记者徐明
逼停警车 持“枪”抢人
他们将双手被铐的邓某于从警车劫走,开车逃走。警车驾驶员和押解警察随即通过手台报警,并驾车追赶。
2015年11月6日15时50分许,在于都县人民医院门口,赣B902S号警车正准备停在医院门口,突然迎面开来一辆黑色小轿车,将警车逼停。
黑色轿车上走下4名男子,朱某、廖某、刘某和王某,他们以极快的速度,将警车围住,打开车门。
“把车子停好,不许动!”其中一人掏出手枪,顶着警车驾驶员的头部,另外三个人拿着匕首到警车驾驶室后排,控制住看守犯罪嫌疑人的民警。接着,他们将双手被铐的邓某于从警车劫走,开车逃走。
警车驾驶员和押解警察随即通过手台报警,并驾车追赶。由于医院门口人群密集,劫夺被押解人员的小轿车很快消失在道路尽头。
将邓某于劫出后,为逃避警方的追捕,朱某、邓某于、廖某和王某等人驾车往于都县岭背镇方向逃跑,驾驶员是丁某。途经于都县贡江镇窑塘加油站时,丁某下车离开,余下人员按邓某于的要求驾车前往于都县银坑镇找陈某。
陈某安排他们吃住,张某则用工具将邓某于手上的手铐锯断,随后,陈某连夜租车让邓某于等人逃往兴国县的钟某处,并一起商量对策和逃跑路线。
经过商量,大家决定往吉安市逃跑。当晚,钟某开车将邓某于等人送往吉安市。
2015年11月7日,公安民警在吉安市将邓某于等五人抓获。
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参与“堵警车抢人案”的另几名犯罪嫌疑人也相继落网。
无证飙车撞人逃逸
交通肇事后,邓某于一直在逃。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害人家属发现邓某于,随即将其扭送至于都县公安局。
这起震惊整个于都县的“持枪抢人”案,还得从一起交通肇事案说起。
邓某于,1996年2月出生,案发时还不满20岁,尚未取得驾驶证,但是喜欢飙车。
2015年8月25日,他因为飙车“摊上大事了”。
当天凌晨5时许,邓某于又一次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途经于都县沿江大道于都县疾控中心门口路段左转时,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邓某平相撞,造成邓某平重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无证驾驶的邓某于没有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医院,也没有及时报案,而是驾车逃走了。
交警部门通过技术手段,确定肇事司机为邓某于。此次事故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于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平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12月4日,邓某平经医治无效死亡。
案发后,邓某于一直在逃。2015年11月6日凌晨,被害人家属发现邓某于,随即将其扭送至于都县公安局。当天,邓某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留置在交警大队留置室。
请人在医院门口“抢人”
“去体检时,在医院门口是下手的最好机会。”邓某于跟“兄弟们”说。“兄弟们”心领神会,制定“抢人”方案。
邓某于被警方控制后,知道“牢狱之灾”难免。
“我不想坐牢。”邓某于的念头特别强烈。然而,他不是想如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而是想着如何逃走。
他的一干“兄弟”听说他被警方抓获,马上去交警大队看望他。其间,邓某于告诉廖某、周某等人想办法把自己弄出去,并透露当天下午,他将被交警送到于都县人民医院体检后关押。“去体检时,在医院门口是下手的最好机会。”邓某于跟“兄弟们”说。
“兄弟们”心领神会,并商议由朱某、廖某及温某到于都县人民医院踩点,周某出资租一辆轿车。“抢人”方案确定后,他们马上展开行动。周某、邓某、温某在于都县人民医院将邓某于体检行踪、看守警力等信息传达给廖某,再由丁某、朱某、廖某、刘某、王某等人实施劫夺。
12月6日下午,押解邓某于的警车出现在于都县人民医院门口时,早已经过周密计划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采取行动将邓某于劫走。
经过调查,检方发现,邓某于除犯交通肇事罪、犯脱逃罪,还犯强奸罪。
2015年9月6日2时许,邓某于与朋友、被害人钟某岚吃完夜宵后,强行将钟某岚拉入于都县城某快捷酒店802房间,采取殴打和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钟某岚发生了性关系。天亮时被害人钟某岚自行离开房间后报案。
众“兄弟”陪他一起坐牢
法院判处被告人邓某于有期徒刑十四年,其余多名犯罪分子分别获刑九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
于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邓某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与他人串通,由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协助其在押解途中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被告人廖某、王某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手持仿真手枪、匕首采取暴力手段威胁人民警察,被告人周某提供车辆、情报,被告人邓某提供情报,劫夺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被告人陈某、张某、钟某明知邓某于等人是犯罪嫌疑人,为其脱逃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
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邓某于有期徒刑五年,以脱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于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邓某于还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以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八年;
以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
以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年;
以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
以窝藏、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窝藏、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以窝藏、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包庇窝藏不是“义气” 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触犯了法律,应主动到司法机关自首。发现身边的人违法犯罪,不能做资助其逃跑、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等错误行为
一审宣判后,众被告人均提起上诉,赣州中院二审认为,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公诉机关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来源合法,业经一审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足以认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邓某于交通肇事逃逸被关押,请求朋友帮助其脱逃逃避法律制裁,罪上加罪。廖某、王某采取暴力手段威胁人民警察,周某提供车辆和情报,邓某提供情报,属于劫夺被押解人员共犯。陈某、张某和钟某虽然没有参与劫夺行为,但明知邓某于等人是犯罪嫌疑人,仍为其脱逃提供帮助,属刑法上的窝藏、包庇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
法官提醒市民,如果触犯了法律,应主动到司法机关自首。发现身边的人违法犯罪,不能做资助其逃跑、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等错误行为,劫夺、包庇、窝藏不是“朋友义气”,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于事无补,还害人害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