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网11月13日消息:日前,长宁区法院对一起结伙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从外地坐飞机来沪,以拉门、砸窗等方式专门盗窃路边小汽车内财物的被告人,分别被处有期徒刑5年和6年,并处罚金4万元和5万元。
去年12月15日,被告人那某东、李某全坐飞机从外地来到上海,并在第二天起的连续4天内,伙同赵某星、赵某华(均另案处理)在本市长宁、静安、虹口、徐汇、黄埔等区的多个地方连续作案,采取其中1人或2人靠近车辆砸碎车窗玻璃或拉开车门,其余人在周围望风的方式,互相配合,盗取路边停放车辆内的财物。
法庭审理查明,去年12月16日上午9时50分至11时许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里,被告人那某东、李某全伙同他人,在静安区西藏北路、虹口区东宝兴路等地连续作案3起,作案方法均为趁被害人在加油站给车辆加油或离开车辆之机,拉开车门,窃取放置在车内座椅上的单肩包、腰包。3次作案共窃得手机4部,现金31500余元以及银行卡、交通卡,身份证、驾驶证等财物。其中最后一起案件被被害人当场发觉,被窃的装有两部手机和1000余元现金等财物的腰包被夺回,被告人那某东、李某全等人逃逸。
法庭查明,去年12月17日上午,上述两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徐汇区裕德路,趁被害人离开之机,砸碎被害人汽车的右后侧车窗玻璃,窃得车内双肩包、拎包、皮包各一只,内有苹果牌6plus型手机1部、现金8000元和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当天,上述人员还在静安区一家药店和一家汽修站内,趁被害人不备,窃取放置在柜台上的两部手机。
法庭还查明上述人员去年12月19日下午所作的3起案件:在长宁区仙霞路、水城路路口,被告人李某全伙同他人,趁被害人离开之机,窃得被害人放置在车内的手机1部;在长宁区仙霞路某处,被告人那某东等人趁被害人离开之机,砸碎其汽车副驾驶室玻璃窗,窃取车内背包1只,内有交通卡、钥匙等财物;在黄浦区跨龙路某处,被告人李某全伙同他人,趁被害人离开之机,砸碎其汽车副驾驶室玻璃窗,窃取女式提包1只,内有1部苹果牌6plus型手机和2000余元现金等财物。
去年12月,公安机关在静安区南山路某处抓获被告人那某东、李某全,并从那某东身上查获作案工具剪刀1把、自制T型刀具1套,在两人住处查获多部手机等赃物。庭审中,被告人那某东辩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被告人李某全则当庭自愿认罪。
法庭认为,被告人那某东、李某全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均为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全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那某东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全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