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见习记者 刘飞)“网络借贷监管应充分应用科技监管的监管手段,利用数字技术开展金融业务,在监管上也必须利用数字监管,利用技术监管,或者是监管科技来实现对数字金融的监管。”这是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28日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论坛谈及的网络监管六大监管原则之一。
李均锋进一步表示,要应用监管科技去监管金融科技,目前正在构造多维度的监管科技体系,包括行业协会的授信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的构建、国家有关部门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科技平台的构建,同时还要应用监管科技的手段,利用大数据对数字普惠金融实现监管。
对于网络借贷监管主体原则,李均锋认为在监管主体责任上应坚持协同监管的基本方略。协同监管的核心在于充分考虑网贷监管主体的特殊性,既是一个互联网行业,同时从事的又是金融业务,所以必须坚持协同监管,在中央层面,在中央和地方层面要实行协同发力,职责非常清楚的多功能、多条件的监管,包括政府部门,包括技术部门要协同发力,实行多方位、立体式的监管。
对于网络借贷监管方式原则,李均锋认为应该侧重行为监管的基本方式,更侧重于事中事后的行为监管。他解释,行为监管的核心是要求市场主体回归机构的本来属性,回归本源。要按照业务运行、业务行为,应该在监管规定规则的情况下进行运行。
李均锋认为,行为监管的具体核心是:第一,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回归撮合的本质,就是信息中介的本质,而不是把我们的信息中介办成信用中介;第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告诉市场主体哪些是可以干的,哪些是不可以干的,必须在游戏规则边界内进行活动。
同时,网络借贷监管应坚持发挥市场监管原则。李均锋认为,市场监督包括网贷机构必须履行完整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行业自律组织和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发挥媒体和社会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
此外,李均锋还表示,网络借贷监管原则上还要坚持引导市场主体,坚持小额分散的金融方式。
最后,李均锋认为,网络借贷监管原则上贯彻包容监管的监管理念,但是包容式的监管不是没有底线的。包容监管的底线就是,鼓励有效、有用的金融创新,而不是虚拟的创新,或者是伪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