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3日讯 据国税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通知要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7〕77号)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通知表示,从2018年1月1日起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停止使用。已使用尚未核销以及未使用的空白《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票据按财政部要求予以清理核销。
通知强调,此次清理采取自清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单位认真开展本单位财政票据清理自查工作,将票据存根按票据种类分类整理,按号段顺序码放整齐备查,完整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表》逐级报送至各省国税局财务部门。如有票据遗失情况,由各省国税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并将有关情况通过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备案。自清自查结束后,各省国税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财务部门尽快与当地财政厅(局)票据监管机构联系,协商重点检查与核销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