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
2008年至即将到来的2018年,中国经济经历十年的高速发展。这十年,中国的经济总量相继超过了德国、日本,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人民币规模增加了三倍,外汇储备增长了1.5倍达到3万亿美元,是全球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尽管存在波折,增速下降,但作为结构调整期的中国经济依然被看好。
从北京奥运会开始的这十年,被经济学界作为中国改革开放深化、网络信息喷发的新阶段。这十年,同样是“市场经济宪法”《企业破产法》波折和大发展的十年。2015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后,破产法一跃而起,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角登场。然而,十年了,破产法也需要适应高速变革中的中国经济。
经济观察报曾刊发《企业破产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的最新观点——破产法下一步应该从破产案件的受理、和解制度、跨境破产、个人破产等八个方面进行修改。近日,本报再次专访李曙光,解答市场经济新形态下,破产法为什么亟待修改、破产法作为社会财富的保卫者如何发挥作用等问题。
破产法是社会财富的保卫者
经济观察报:破产法在这十年中,对全面深化改革起到的作用是什么?
李曙光:很长一段时间内,破产法被搁置一边,没有完全发挥应有作用。但从2015年开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以说是“藏在深闺人未识”的破产法突然也必须出来了,因为破产法这个角色不出场,后面市场改革的戏没法唱了。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的主角。有退出机制,有优胜劣汰,才叫市场经济。长期以来的信用缺失等商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破产法这个主角没有上场表演导致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后,破产法登上舞台。我一直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三去一降一补”,“三去一降一补”的核心是去产能,去产能的核心是处理僵尸企业,而处理僵尸企业的核心就是让破产法发挥功效。所以可以说,破产法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的核心。
现在我们就看出来了,2016年中国企业的破产案件是5365件,今年上半年已经到了4700多件,这个数字是激增的。这轮改革之前,破产法被束之高阁时,2013年的破产案件才1900多件,到达最低点。很明显的变化是2015年之后,这两年走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增多,按照现在的速度,今年的破产案件可以达到1万件左右,这个数据差不多是2013年的5倍。这就可以直观地看出破产法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了。
此外还有其他方式比如银监会在推广的债委会模式,用类似于破产法的庭外方式解决僵尸企业和危困企业的问题。这个方式可以看做变相的破产法形式,如果把这个数据加进来,破产法的主角光芒就更显眼了。所以,毫无疑问破产法在整个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扮演着突破口、主角、核心这样一个角色。
经济观察报:作为一部规范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破产法是否可以理解成企业、社会的财富保卫者或者说利益捍卫者?
李曙光:当然可以。破产法实际上不是破产的法律。破产法本身是一部财富、资源的分配法律,是按照市场规律,以公平、公正为原则,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一套机制。破产法当然不是纯粹的死亡法律,将资产拿走的法律,它是让资产更加有效地配置,更加合理地配置,更加优化地配置的法律,当然是一部好法律。更不用说,破产法还有很多重组、拯救机理。
破产法是让整个社会学会如何保护自己利益的一部法律。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是破产法确定了一个社会预期,就是说企业一旦出现危机,债权人、投资人、股东、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都要去关心自己的投资、借贷,债务人经营的情况。如果社会进入这一个预期,每个人都可以救自己,不会出现后来公司无产可破的情况。也就是说,走上破产程序后,公司的清偿率会很高。所以只有让破产法真正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保卫财富。现在看到的无产可破、利益方的纠纷等,很多是因为历史上不用破产法带来的后遗症。
如果破产法10年以来得到很好的应用,利益方在企业具有70%、80%清偿率时就出手了,现在却等到10%、20%清偿率时,才想到走破产程序。就像一个癌症病人一样,不能等到病发时才想到治疗,而应该在前期出现身体异常时就提前介入。所以,破产法要用,如果不用,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会错位,整个经济发展都受影响。破产法的使用,是让所有人都能得到好处的。
也就是说,破产法要用,且要在正确的时机用。这样的话,债权人有一个预期,提早介入,最多获得清偿,这是保卫自我财富的重要利器。
破产法在路口提供抉择信号
经济观察报:您为什么在这个时间点上提出《破产法》需要从八个方面进行修改?
李曙光:应该说,中国市场经济无论是市场结构、经济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整个市场的竞争环境、监管环境,还有要素市场的环境都发生了重要变化。还和整个经济发展的形式密切相关,因为现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中国因为人口基数大,在40年的高速发展中,迅速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形势发展更引人注目。整个经济形势的发展对于某些特殊的法律,对社会有特别作用的法律会有更高的要求。
特别是对于经济发展来说,有些法律扮演的角色和其他法律不是一个重量级别。《企业破产法》就是在整个市场经济中扮演特别重大的角色。他的重要性比其他市场经济的法律都要重要,他对中国的经济转型、中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保持高速增长,对整个经济环境的改善,都会带来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这部法律的良劣对于下一步的经济发展,特别是这部法律的机制设计、是否能跟上经济发展的形势和市场变化的形势,都非常重要。
还有几个大的问题,我刚才讲的几个变化,包括10年前。三个比较重要的因素,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使中国更加开放,2008年和2007年明显的区别是,中国的改革开放上了一个大台阶。然后就是网络数据的大发展,对生活、经济带来的变化影响较大,对中国的经济转型、社会发展带来比较大的冲击。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2015年开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这三大因素,使得破产法越来越重要,破产法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这三大因素,使中国经济发展兴旺,但同时带来很多问题。因为改革开放,各种因素都起来了;网络数据的发展,带来很多市场要素的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际上是政策性推动,对原来的经济发展方式作出一个大的调整。这样的话,三者对中国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破产法面临比较大的挑战。破产案例在增多,去产能、处理僵尸企业带来了大量的破产案件。
另外一个大的背景是,这10年,债务人、投资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发生了很大的提高。债权人更加关注自己的利益了,这使得破产法有很多新的环境,公众也会对破产法有很多新的期待。这是我提出破产法修改的大背景,破产法急需适应这样的经济、社会环境。
经济观察报:这八个方面,您认为近期最有可能修改,或最亟待修改的有哪些?
李曙光:现在最可能的修改当然还是技术性的,也就是说完善一些制度层面的东西。比如管理人制度等操作性比较强,立马可以修改,不会引起大的争议。那么像个人破产法、设立破产管理局,要复杂一些,或者说难度要高一些,达成共识的话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我觉得这些方面其实都可以实现,只要肯下决心,中央领导能拍板,我觉得都是可以做的。因为现在时机都已经成熟了,应该说没有什么障碍。如果从技术上来说,搞一套新的制度,难度稍微大一点点,但是应该问题也不大,包括个人破产的问题、破产巡回法庭的、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修改等。
关于我呼吁了20多年的破产管理局,一个是现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破产监管机构,且已经有了国际组织在推动这件事。现在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在做了,地方的府院联动机制,就是政府监管职能的介入。原来我们对政府的认识不太正确,认为政府不应该干预破产。政府确实不应该干预,但是政府可以做他应该做的事情。对于管理管理人、调整破产政策、追究高管责任人的责任、担任处理更多个人破产的事务等。关键我们没有个人破产法,有个人破产法的话,马上就需要政府部门介入。
政府层面,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职能应该建立起来。破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不是地方的,一定是中央层面的。地方有一些分支机构。现在因为没有中央层面的机构,很多地方搞府院联动,就是政府出面协调各项事务,但如果有个专门机构来做会更好。
经济观察报:从维护市场经济个体的利益,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方面,破产法与其他经济领域法律,比如与《公司法》、《证券法》相比,它的独特价值体现在哪?
李曙光:从理论上来说,破产法是市场的退出法律。市场运行包括三大块,第一,市场的进入,就是进入市场的门槛。一个市场经济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进入市场的门槛不应该高,要反垄断、降低门槛。这类的法律包括《公司法》等法律,解决入门的问题。第二是市场经济的经营,主要是《合同法》等市场经济交易法律发挥作用。市场经济要诚信、履约,经营范围要合法。第三块就是市场退出机制,包括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所以一定要让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发挥作用,市场才会有淘汰、分流,才会对资源的配置建立一个好的预期,才会给市场的参与者、投资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提供一个交易、退出的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