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某明星经纪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这是一种什么罪?该怎么处罚?
9月13日晚9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通报,称朝阳警方接到某影视文化工作室报案后,于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据悉,宋某即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
△宋喆(资料图)
王宝强前经纪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拘
据警方通报,某影视文化工作室向朝阳警方报案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该工作室总经理宋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朝阳警方依法受理,经调查取证,于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解读:何为职务侵占罪?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的法律,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因此宋喆是否有罪还有待后续法院的审理。但是,宋喆在案件侦查阶段涉嫌职务侵占罪是确定的。
职务侵占罪在我国是个“年轻”的罪名
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只能算是一个“年轻”的罪名,因为这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确定的罪名。在此之前,对职务侵占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按贪污罪来处理。该罪的罪状描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与贪污罪相比,在犯罪主体方面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可通过这三个方面衡量
①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基于职务而合法持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从而为其侵占行为提供了特有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只是有接近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或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则不应视为“职务上的便利”。比如说公司的保洁人员利用保洁身份混入办公室、方便接近目标,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论处。而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将公司财务据为己有的,就构成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
②必须要有侵占行为。这里的侵占行为包含两种,第一种是行为人本身持有转为己有,如公司保管员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第二种是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转化为私有的行为,如单位员工将所住的单位房屋,伪造证件过户登记为己有。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③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是说侵占公司财产6万元以上就达到了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10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
从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渊源来看,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中衍生出来的。在实践中很多人经常混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下面通过一张图表形式予以说明:
|
职务侵占罪 |
贪污罪 |
犯罪主体不同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
犯罪行为不同 |
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有财物。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情节要求不同 |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标准(6万元)。 |
没有数额限制。3万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二十万以上“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
侵犯法益不同 |
侵犯财产权。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和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