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家违约拒绝签订合同怎么办?陈女士遇到这种情况时,为了不让卖家汪某将房子另卖他人,竟多次在汪某居住的小区及附近张贴带有侮辱性词汇的大字报。
近日,宝山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陈女士张贴大字报的行为侵犯了汪某的名誉权,判决陈女士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向汪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房价上涨卖方欲违约
2016年1月,陈女士看中了宝山区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经过房产中介公司介绍,陈女士和卖家汪某父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双方约定20日内(即2月11日)陈女士付清首付并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2月2日,陈女士向汪某支付了首付款,并要求延期签合同,双方再次协商后约定,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推迟至3月18日。
3月18日,陈女士和丈夫如约至房产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陈女士只见到汪某一人,而汪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和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双方不欢而散。第二天,陈女士就收到了汪某解除此前已签《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律师函。此时,沪市房价正持续上涨,陈女士怀疑汪某是因为房价上涨才不肯跟自己签约的。果然没过几天,陈女士便发现,汪某以高于自己购买价格60万元的售价将房屋在房产中介公司重新挂牌出售。
为求购房买方张贴大字报
4月4日,汪某下班回家,发现小区及小区附近沿街电线杆、公交站点等地方贴了大量有关自己的宣传单,上面写着“汪某诈骗”、“没有良心”、“强占别人钱财”、“人渣败类,一定要看清这一家人的真面目”等字样。几天后,汪某接送女儿上学时,竟在女儿学校门口也看到了类似字样的横幅。原来,这些都是陈女士所为。听说汪某的房子已经找到下家,为搅黄汪某即将进行的交易,陈女士故意张贴了这些宣传单,好让其他买家知难而退,从而使汪某只能将房子卖给自己。
那段时间,因为这些大字报和横幅,汪某和家人的日常生活和精神都受到了严重影响。事后,汪某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汪某认为,陈女士捏造事实,故意贬损、丑化自己和家人的人格,严重侵害了自己和家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陈女士辩称,汪某违约却不愿返还房款,并打算另行出售房屋,自己这样做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以防房屋被他人买走,也是为了让其他人不再上当受骗。因此,未丑化汪某,也未损害汪某的名誉权。
法官说案:私力自救不可损害他人合法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汪某的违约行为在先,且正是因为汪某的违约行为才导致房屋买卖纠纷,但陈女士在化解纠纷时应采取正当、合理的方式,而非通过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形式达到私力自救的目的。
陈女士将带有明显侮辱、诽谤汪某的宣传单大范围、大规模地张贴于汪某居住小区及周边生活区域,已构成对汪某名誉权的实际侵犯,在汪某女儿学校门口拉条幅、贴宣传单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汪某的名誉权,也对汪某女儿的身心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汪某有权要求陈女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予以相应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