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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八岁女童命丧公交车轮 二十方被告被判赔偿116万


 
2017-9-1 20: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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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今年5月16日下午发生在浦东羽山路上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中,年仅八岁的丹丹不幸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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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天下午4点多,保姆汪阿姨骑着电瓶车接丹丹放学,丹丹坐在电瓶车的后座,就在两人经过羽山路时,非机动车道内的六辆小轿车挡住了他们的去路。

  因为机动车违法占道,汪阿姨只能借道到了旁边的机动车道上,而在她前方不远处,骑着自行车的鲁先生也同样借了道。而就在汪阿姨准备从左侧超越鲁先生的自行车时,两人发生了碰撞,坐在电瓶车后座的丹丹跌落到了马路中间的黄色实线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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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在同一瞬间,一辆公交车从后方驶来,巨大的车轮从丹丹的身上碾过,导致丹丹不幸身亡。而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公交车为了超越汪阿姨的电瓶车,整个车身几乎已经跨越了中间的黄色实线,逆向行驶到了对面的车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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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自己的逆行行为,公交司机顾某表示,由于事发路段经常有车辆占用非机动车道违法停车,非机动车只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而作为他而言,也只能跨线逆行。

  最终,交警部门对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汪阿姨在超越自行车的过程中妨碍的自行车通行造成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驾驶公交车过程中跨越黄色单实线造成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六名轿车车主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鲁先生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同样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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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0月,保姆汪阿姨和公交司机顾某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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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判决之后,丹丹的父母将民事诉状递进了法院,要求包括汪阿姨、公交司机、鲁先生、六名违停车主以及相应的保险公司在内共20名被告一同告上了法庭,索赔133万多元。在法庭上,原被告各方都给出了自己的理由和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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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丹丹父母一方:

  公交司机顾某的过错更大,也是直接导致丹丹死亡的罪魁祸首,应该尤其承担八成以上的赔偿责任,鉴于其当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所以应该由公交公司代为赔偿。

  公交公司所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应该按照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比例。

  自行车主鲁先生:

  自己虽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但这是基于事后的逃逸行为,自己对于事故的发生和形成并没有责任,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停车的车主:

  丹丹的父母作为汪阿姨的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他们在对于汪阿姨的交通安全教育上也存在疏漏,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汪阿姨的代理律师:

  公交公司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而作为汪阿姨而言,自己是受丹丹父母的雇佣而接送丹丹上下学,因此,丹丹的父母也应适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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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应当按照各方的过错程度来酌情确定责任大小,其中公交司机和保姆汪阿姨的过错程度较大,而违停车主和自行车车主鲁先生同样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各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丹丹的父母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各名被告共计赔偿丹丹的父母116万多元。

 

编辑:上海在线 shz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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