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装有安保设施财物仍被盗,业主要求保安公司作出赔偿,因双方对赔偿额意见不一而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安公司赔偿原告陆先生1.2万元,并返还陆先生安保费1440元。
2016年8月初,浦东市民陆先生与浦东一家保安公司签订《安全防范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由保安公司为陆先生居住的张江镇的一处住宅提供安保服务,每一期12个月,每月服务费120元,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其中合同约定,事故赔偿额为实际损失额,但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每月服务费的100倍;合同还约定,本系统以外电线遭受破坏,如因电信线路施工、修理、断线、停话或其他属于供电局责任之事由而导致本系统警讯不传或机件故障等不能使用,在此时窃贼入侵而使陆先生遭受损失者,保安公司不予赔偿。签约后,陆先生缴纳了一年服务费计1440元。
自从家中装了安保设施,陆先生在外工作放心多了,可是未曾想到,2017年3月14日下午,窃贼竟光临了陆先生的住宅,并将通往陆先生住宅的电话线、网线剪断,在报警线路中断后,进入陆先生家中行窃。
事后,陆先生报警称其失窃的物品有:一枚钻石戒指,70分左右,时价1.2万元,一根钻石项链,时价7000元,一个白金手镯,时价7000元,2枚白金戒指,价格不详,一根千足金黄金项链,时价5000元,一个千足金黄金手镯,时价1.8万元,一根金条,时价3万元,一根白金手链,时价4800元,一只英纳格手表时价5000元,及若干老版纸币等。
2017年5月5日,因陆先生与保安公司协商不成,向浦东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陆先生诉称,自己家中被盗报警后,警方对被盗事实予以确认,但目前未破案。要求保安公司赔偿,保安公司仅同意返还安保费,不同意赔偿被盗损失,故起诉要求保安公司赔偿被盗损失6万元,返还安保费1440元。
保安公司则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因施工修理或非报警系统设备原因导致报警信号无法及时传输而造成的损失,其不予赔偿。陆先生是因为窃贼剪断电源线后入室盗窃,所以其是可免责的。另陆先生失窃的物品,因未破案,无法确认损失。现考虑到陆先生确有损失,同意返还安保费1440元。对赔偿数额按合同约定以每月120元计算100倍即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陆先生家中遭窃是因窃贼剪断有关传输线路后,致被告保安公司无法接收报警信息,不能及时阻止行窃行为所致,保安公司对此无明显过错。因此对于原告陆先生主张的赔偿数额,只能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即赔偿额按最高不超过每月服务费的100倍计算,被告应赔偿陆先生损失1.2万元。现被告保安公司自愿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应予准许。
据此,浦东新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