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 近日,中国结算发布《临时停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结算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22日起实施。
中国结算有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旨在防范因台风暴雨等原因引发临时停市时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简称“回购业务”)难以滚动续作导致结算环节发生巨额透支风险,是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应对灾害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临时应急举措,不影响正常状态下回购业务的办理。该办法的发布,对规范临时停市回购业务的结算处理,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意义重大。
2017年5月19日至6月2日,中国结算就《暂行办法》公开向全市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中国结算共收到36家市场机构的123条意见反馈,合并汇总共计30条意见。从意见征集情况来看,各方对《暂行办法》所规定场景下的回购业务安排整体无异议,普遍认为《暂行办法》已基本成熟,相关意见主要涉及具体的落地实施等事宜。经梳理研究,《暂行办法》对其中合理意见进行了充分采纳,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暂行办法》共十二条。其中,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明确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正常运行时所涉及的回购业务的处理,适用《暂行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对全天、日间临时停市的回购业务结算安排进行了说明。对于日间临时停市当日交易恢复且恢复后相关交易至少持续两个小时直至原正常交易闭市等情形(若交易场所延后闭市时间,则从闭市时间起倒推至少需有两个小时的持续交易时间),当日回购业务正常办理。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日间临时停市以及所有的全天临时停市情形,当天到期及新达成的回购业务所涉及的清算、交收延后处理。
第五条、第六条主要规定了回购延后清算交收安排所产生后续影响的处理。对于因延迟清算交收导致欠库、透支等行为,进行了豁免安排。对于资金融入方因临时停市延期偿还资金的情形,资金融入方需对回购业务资金融出方适当补偿。
第七条明确了中国结算在发生临时停市时,将及时做好市场公告等工作,以利于市场各方顺利衔接。
第八条、第九条主要规定了需结算参与人、投资者配合做好的相关工作。结算参与人需做好内部控制,包括日间可用资金头寸管理、对投资者风险揭示等工作。投资者应做好自律,防止资金透支等情形发生。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暂行办法》免责条款、解释主体及生效时间等内容,重点说明了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或交易场所在实施日间临时停市当日不能正常进行日终处理等情形,不适用《暂行办法》。
考虑到《暂行办法》的实施需各市场参与人进行一定的业务、技术准备,《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22日起实施。有关负责人提醒,在《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前,需各参与人按照相关要求抓紧做好相关的技术系统改造、业务文件制定、投资者教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