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南7月6日讯(记者 左宪南)今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奉命将罪犯孙涛、静广亮、付丙停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故意杀人、抢劫犯孙涛,男,35岁,大学文化,无业,因负债累累而预谋抢劫。2016年1月8日上午,孙涛携带单刃刀到济南市历下区中建文化城,随意选取一住户,先以查燃气、回访、送赠品等名义,三次敲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36岁)家中进行观察。随后,其第四次敲门进入王某某家中,对王某某实施抢劫,逼迫王某某交出现金300元及黑曜石项链、翡翠手镯。为防止王某某报警,孙涛掏出单刃刀捅刺王某某,王某某进行反抗,孙涛遂持刀捅刺王某某十余刀,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的女儿柏某某(被害人,殁年1岁)受到惊吓后哭喊,孙涛恐被人发现,又持刀杀死柏某某。孙涛简单清理现场后逃离。
此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孙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孙涛唯恐抢劫罪行败露,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涛入户抢劫,为掩盖罪行杀人灭口,致两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罪行和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济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故意杀人犯静广亮,男,62岁,初中文化,农民。罪犯静广亮与张晶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均系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人,邻村而居。2010年左右,张晶华在其丈夫去世后,与家有妻儿的静广亮外出打工并同居。2014年1月,静广亮、张晶华来到山东省邹平县好生镇院上村租赁房屋经营馒头生意,雇佣被害人何某某(女,殁年52岁)为其打工。其间,二人与何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怀疑何偷钱,并认为何是“丧门星”,导致生意不顺,便捆绑、拘禁、殴打何某某并索要中介费,继而预谋将何杀害。同年4月24日5时许,静广亮、张晶华以回老家拉东西为由,骑电动三轮车搭载何某某一同前往。当日19时许,二人将何某某带至距其租住房约70公里的山东省济阳县一柳树林内,用事先携带的绳子紧勒何的颈部,致何机械性窒息死亡,用柴油焚烧何的尸体,后逃离现场。同月29日3时许,静广亮、张晶华被抓获归案。
此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静广亮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静广亮参与犯罪预谋、准备作案工具,与同案被告人张晶华一起将被害人何某某骗至案发现场,积极实施杀人、焚尸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作用相对大于张晶华,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静广亮因琐事伙同张晶华捆绑、拘禁、殴打何某某,后将何骗至偏僻之地,用绳子将何勒死,后戳眼、焚尸,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济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静广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犯付丙停,男,47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3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4月21日刑满释放。
罪犯付丙停与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63岁)均系山东省济阳县仁风镇蔡家村村民,系侄婶关系。因付丙停虐待父母,经常打骂父亲付绍清,致使付绍清在2000年前后上吊自杀。付丙停怀疑付绍清系被李某某的丈夫付某某等人所害,于2002年10月将付某某家的母牛盗卖,因此被判刑。付丙停对此耿耿于怀,产生报复付某某家人之念。2015年4月29日14时许,付丙停酒后到李某某家院外用砖块砸墙,李某某闻声打开大门,付丙停抓住李某某头发将其推倒,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后关上院门,持砖块、木棍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肝脏破裂当场死亡。
此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全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付丙停无端猜疑,预谋报复,闯入被害人李某某家,对李某某拳打脚踢,继而持砖块、木棍殴打李的要害部位,还对其进行羞辱,致李当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付丙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但针对李某某家两次实施报复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济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付丙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静广亮、付丙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孙涛表示不上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同意济南中院判决。业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罪犯静广亮、付丙停、孙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向济南中院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济南中院奉命今日将罪犯孙涛、静广亮、付丙停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