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上海市食药监局解读《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记者梳理发现,这一备案办法,放宽了房屋属性对餐企办证的要求,但其他要求并未放松,食品安全和油烟不扰民是底线。
《办法》还规定了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的食品,其中包括冷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水产品、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风险食品。
放宽房屋属性,但食品安全和油烟扰民是底线
上海食药监局表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小型餐饮的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首先,小型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次,对因房屋属性等原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实施临时备案纳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但对于属于违法建筑、存在油烟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属于临时备案的范畴,将会依法予以查处,严把食品安全和油烟扰民底线的前提。
上海食药监局表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首先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因房屋性质等原因不能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街镇申请临时备案:
1.确有群众需求;
2.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
3.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筑或破墙开店“居改非”、存在油烟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能办理临时备案。
强化街道备案联合监管,设食品原料统一供货点
小餐饮备案后如何监管?
此次《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镇提交下材料。
《办法》规定,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相关监管部门,都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规划布局及日常监管负有法定职责。
《办法》还特别强调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应便利服务的要求,如设立食品原料的统一供货点,方便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能以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放心安全的食品原料。
此外,《办法》要求建立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经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及诚信档案,将小餐饮备案纳入辖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强化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
临时备案餐企与持证小餐企设备要求一致
《办法》规定,申请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设施设备、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应当与同等类型和规模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型餐饮一样。
比如,经营场所位于固定建筑物内,与公共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1.5m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1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浸泡消毒容器)。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配备专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或者油水分离器。
冷食类高风险食品不备案
上海食安办透露,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品种有限制。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可经营品种包括各类热加工糕点、自制饮品和热食类食品。其中,经营场所在居民小区内的,可经营品种限定为蒸煮糕点、自制饮品和不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热食类食品。
同时,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以下食品: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包括:《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等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用罂粟壳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的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未经检疫肉类,蚶类、炝虾等禁止生产经营生食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冷食类食品(如:冷菜)、冷加工糕点(如:裱花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苏)、生食水产品(如:生鱼片)、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风险食品。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类食品和糕点类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