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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信用卡328张消费446余万 22名被告获刑


 
2017-6-27 17:16:51

图片说明:骗领银行信用卡328张,消费金额446万余元,22名被告人一审获刑。

  东方网通讯员富心振、记者毛丽君6月27日报道:专门学习骗领技术,以公司名义招兵买马实施信用卡诈骗,共骗领8家银行信用卡328张,消费金额446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匡某、颜某、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12年、11年3个月和11年6个月,均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罚金10万元;其余18名被告人以犯信用卡诈骗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至免除刑事处罚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1万元不等。

  2015年6月,湖南人唐某、匡某看了一条新闻后顿起歹念,经预谋,两人专门至广东省深圳市学习骗领信用卡的具体操作方法,回湖南省长沙市后分别租用多处办公场所,并雇佣颜某、韦某负责管理,招聘10余名人员任业务员,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

  期间,唐某、匡某通过各种手段从网上获得大量公民的身份证信息,并指使韦某购买对应的各家银行征信报告资料及相关客户收入证明印章,然后安排吴某、赵某、玉某等人利用上述公民的身份信息填写伪造信用卡申请材料,最后交由所谓的业务员刘某、周某、邓某等多人,指使他们至上海、广州、武汉等多地,向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8家银行的多处网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递交上述伪造的虚假信用卡申请材料骗领到信用卡,再由颜某、韦某等人在办公场所接听银行信用卡审核电话,以骗得银行发卡中心审核通过。

  信用卡核发后,颜某、韦某即通过银行自助语音开卡服务激活信用卡,并通过长沙市飞橙百货、武汉市黎黎服装批发、武汉江汉区成龙电脑商店等商户POS机刷卡及刷卡中介等途径非法套取信用卡内透支资金后交给唐某、匡某。

  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审计,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8家银行报案被骗领银行信用卡328张,刷卡消费金额为446万余元。其中居民身份证被扣押并有小帐记录的,同时通过长沙市飞橙百货、武汉市黎黎服装批发、武汉市江汉区成龙电脑商店等商户POS机消费的信用卡为156张,消费金额为230万余元。

  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间,唐某、匡某等以公司名义先后招聘的刘某等15人为公司业务员。其中刘某等5人先后担任各组组长后,带领组内业务员按照唐某、匡某等人提供的虚假信用卡申请材料,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分别在上海、广州、武汉等多地各骗领到银行信用卡1至77张不等,随后交由唐某、匡某等处理。

  2016年5、6月间,唐某等8人被抓获、邓某等14人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除韦某外,其余21人均分别主动退赔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匡某、颜某、韦某、吴某、赵某、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余15名被告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领取信用卡,其中刘某、邓某中、邓某融、周某、文某、谢某、黄某、张某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唐某、匡某、颜某、韦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赵某、玉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吴某等14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唐某等8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连线

  纵观本案特点,主审法官沈敏指出,一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共骗领银行信用卡328张,消费额达446万余元,为此其中4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被告人人数多(涉案22人)、年纪轻(最大的32岁、最小的20岁)、文化程度较高(其中大学5人、大专9人、中专2人)。三是社会危害性严重,不仅直接地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权利,又间接地损害了公民的诚实信誉,更是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机构秩序和公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编辑:上海在线 shz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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