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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认为滴滴“恶意挖角”,起诉滴滴索赔7500万元,滴滴提出管辖异议,如今遭一审法院驳回。
今年2月,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高德软件公司)、高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高德信息公司)认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嘀嘀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桔公司)虚假宣传,并伙同中智项目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智公司)及公司原高级经理胡先生,拉拢公司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6名员工为嘀嘀公司、小桔公司提供服务,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提起8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索赔7500万元。
朝阳法院公告显示,上述8起案件中,有7起源于高德软件公司高级经理胡先生及另外6名工程师的集体离职,一起源于虚假宣传。
高德软件公司、高德信息公司诉称,发现胡先生从高德软件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与高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嘀嘀公司,而嘀嘀公司为了帮助胡先生规避竞业限制责任,与胡先生本人、中智公司共同串通将胡先生的劳动关系放在表面上与高德无直接竞争关系的中智公司,后又迁回嘀嘀公司。
高德软件公司、高德信息公司认为,胡先生利用职务便利,与嘀嘀公司、小桔公司劝诱公司另外6名高级工程师或资深工程师在很短时间内相继离职,上述员工在高德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几乎同时开始为嘀嘀公司、小桔公司服务,上述人员在高德工作时均属于胡先生团队或与其有紧密业务联系的部门,是公司重要研发人员,均掌握公司商业秘密,部分工程师在离职前还大量拷贝了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公司权益。
高德软件公司、高德信息公司还认为,嘀嘀公司、小桔公司、中智公司、胡先生及另外6名员工,单独或共同在明知的情况下,诱使公司众多员工成建制的同时或相继离职并且违反竞业限制约束为嘀嘀公司、小桔公司提供服务,通过将劳动关系放在中智公司掩盖上述行为。
以上行为有违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该公司正常经营秩序被干扰和破坏,导致其竞争优势在短时间遭遇不正当侵蚀,侵害了公司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使公众无法享有公平竞争所带来的社会福利,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嘀嘀公司、小桔公司伙同中智公司、胡先生,拉拢公司另外6名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高德软件公司、高德信息公司将嘀嘀公司、小桔公司、中智公司、胡先生及另外6名前员工,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辞退上述7名员工,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索赔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000万元。
而另一项虚假宣传的案件,高德软件公司、高德信息公司在起诉书中称,嘀嘀公司、小桔公司在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宣传中,称其为“全球最大的一站式多元化出行平台”“本地O2O落地承载的最简单方式”、“滴滴师傅最好”,“滴滴拥有87%以上的中国专车市场份额;99%以上的网约出租车市场份额……”,使用了最高级用语和虚假数据进行夸张和引人误解的片面宣传,对其专业水平、社会影响力等未在科学上定论的内容作定论性宣传,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影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给高德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高德软件公司、高德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嘀嘀公司、小桔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当时,北京朝阳法院受理了上述8起案件,但嘀嘀公司、中智公司方面均提出了管辖异议。
嘀嘀公司、中智公司认为,前7起“挖角”引起的案件,侵害商业秘密可能涉及技术秘密,涉及技术秘密的案件北京朝阳法院无管辖权,因此申请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而后一起“虚假宣传”案件,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朝阳区,被侵权人住所地虽在朝阳区,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仅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类案件,不适用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因此申请移送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截至目前,一审法院均认定嘀嘀公司、中智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7起案件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该类案件并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且高德一方明确其中部分诉讼既不涉及技术秘密,也不涉及计算机软件,故驳回了嘀嘀公司和中智公司的管辖异议;而涉嫌虚假宣传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行为通过官网、微信、微博等信息网络途径实施,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高德软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朝阳区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该法院辖区,故亦裁定驳回了嘀嘀公司的管辖异议。
据悉,对于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嘀嘀公司、中智公司均已提出上诉,相关管辖异议已移送二审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