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行长为朋友做担保向私人公司借款600万元,不料借款人“跑路”。行长为归还欠款,竟挪用客户贷款150万元。日前,由青浦区检察院侦查终结的被告人孟良,以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去年6月,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借贷纠纷案,原告上海领先网络科技公司诉青浦区某银行一支行行长孟良借款150万元未归还。原来,2013年4月初,领先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孟良所在的银行申请贷款150万元。几分钟后,150万元资金被划走。公司得知是孟行长做了手脚,将150万元资金挪用。领先公司总经理王瑞刚虽心有不快,但因以后还要向银行借钱,不想与行长搞僵关系。好在孟良承诺尽快还款,王瑞刚就答应下来。但3年过去了,孟良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无奈,领先公司只好将其诉至法院。
经法官审查,该案并非简单民事借贷,孟良有可能涉嫌职务犯罪,于是将案件移送青浦区检察院。检察机关查明,2010年,张新华在青浦区经营一家家具厂。2012年4月,他向孟良所在银行借款600万元,周期为一年。一年后,张新华的资金没有着落。孟良作为担保人到上海顺畅商行借款600万元帮朋友“资金过桥”。看上去板上钉钉的事还是发生了意外。张新华公司的贷款在支行审批通过后,上级银行却没有批。孟良自己做了担保贷款却批不出,顺畅商行的600万元欠款如何归还?关键时刻,张新华“跑路”。畅顺公司要求孟良偿还600万元。
孟良将目光瞄向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发放的贷款。领先公司在银行有700万元授信额度,2013年4月的第一笔放款是150万元。领先公司的贷款需受托支付到与领先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账上,但顺畅商行与领先公司间没有业务往来。孟良就伪造了一份购销合同,并把合同复印件交给银行信贷员章某,指使其按照合同复印件上报进行受托支付。
检察官认为,孟良帮助张新华从顺畅商行“过桥”6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对该笔资金的用途主观上属于明知。孟良挪用领先公司150万元贷款,也是用于帮助张新华偿还600万元借款,由于该笔借款用于经营行为,故可认定孟良挪用公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